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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繼承法律實務中,接受遺贈是一個需要特別注意的程序性問題。根據《民法典》第1124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那么,如何有效證明自己在這60天內完成了接受遺贈的行為呢?作為律師,我結合實務經驗給大家支幾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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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么60天這么重要?
法律設定60天的期限是為了盡快明確遺產歸屬,避免權利長期懸而未決。如果受遺贈人未在期限內作出接受表示,即使遺贈協議或遺囑再合法,也會被視為自動放棄。因此,“證明自己及時接受了遺贈”是關鍵,而證明的核心在于兩點:
1. “知道受遺贈”的時間點(例如遺囑公布日、繼承人通知日等);
2. “作出接受表示”的具體行為(需有證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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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證明自己在60日內接受了遺贈?
1. 書面表示
最直接的證據
- 《接受遺贈聲明書》
書面形式是最穩妥的方式,內容需明確表達“自愿接受遺贈”的意思,并注明日期。
- 送達給其他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
通過郵寄(EMS留存面單)、公證送達或當面簽署回執,確保能證明對方已收到。
2. 公證
法律效力最強
直接到公證處辦理《接受遺贈聲明書》公證,公證書本身就能證明聲明的時間和內容,無需額外舉證。
3. 電子證據
微信、郵件等
- 通過微信、短信或郵件向遺囑執行人、其他繼承人發送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需保存原始記錄,必要時公證備份)。
- 注意
單純口頭表示很難舉證,務必輔以錄音或聊天記錄。
4. 實際占有或管理遺產
如果受遺贈人已經開始實際占有、使用遺贈財產(例如搬入遺贈房屋、收取遺贈房產租金等),可結合其他證據(如物業記錄、轉賬憑證)證明接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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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提醒
避免踩坑!
1. 60日起算點
從“知道受遺贈之日”開始計算,而非遺囑訂立日或遺贈人死亡日。如果存在爭議,需通過證據(如通知記錄、遺囑公開記錄)證明知曉時間。
2. 舉證責任在受遺贈人
如果其他繼承人主張你超期未接受,你需要自己提供證據反駁,因此提前固定證據至關重要。
3. 特殊情形
若因不可抗力(如重病、疫情隔離)無法及時表示,需保留相關證明,但法院對寬限期的認定非常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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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接受遺贈是一個“法律動作”,而非“心理活動”。務必通過書面、公證、電子留存或實際行為等方式留下痕跡,確保能在糾紛中舉證。如果遺產價值較高或家庭關系復雜,建議盡早委托律師協助,避免因程序瑕疵喪失權利。
記住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注
本文依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撰寫,具體案件需結合實際情況分析。)
——北京八通律師事務所 專業繼承法律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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