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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里常聽人說"老王把房子送鄰居了",這時候咱們得留個心眼——到底是生前給出去的還是遺囑里寫的?這可不是咬文嚼字,背后藏著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行為。作為從業多年的法律工作者,我發現很多家庭糾紛都源于對這兩個概念的混淆。
咱們先打個比方
贈與就像即時轉賬,遺贈更像遠期支票。前者是白紙黑字簽協議,當下就完成過戶;后者得等立遺囑人百年之后才能兌現。前年有個典型案例,張大爺立遺囑要把收藏的字畫留給忘年交小李,結果子女們拿出張大爺三年前簽字的贈與協議,上面寫著部分字畫已經贈與子女。這場官司打了整半年,最后法院判定生前贈與優先于遺贈執行。
法律條文里藏著門道。《民法典》第657條給贈與下了定義——活著的時候把自己的東西送人。就像去年李阿姨把金鐲子當面交給干女兒,雙方簽了字據,這事兒就算板上釘釘。而第1133條說的遺贈,是立遺囑人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有緣人"開的后門。去年處理過個案子,獨居老人把房子遺贈給照顧他十年的護工,結果老人剛過世,八竿子打不著的親戚全冒出來了。
說到生效時間,這里面的差別就像夏雨與冬雪。贈與合同簽了就生效,哪怕東西還沒交,對方也有權催著要。去年有個客戶把車贈與侄子,結果遲遲不過戶,法院判他必須履行。而遺贈得等立遺囑人咽下最后一口氣才開始生效,就像電視劇里常演的"宣讀遺囑"場景,這時候受贈人才有資格主張權利。
接受方式更是暗藏玄機。贈與是"給就要",除非提前說好附加條件。但遺贈完全反過來——受贈人得在知道這事兒后兩個月內明確表態要還是不要。有個真實案例特別典型:王先生把收藏的郵票遺贈給棋友老周,老周覺得不好意思接收,結果過了期限法院判他自動放棄。這就好比收到求婚戒指,猶豫太久對方可就收回去了。
稅費問題也是現實考量。現在房屋贈與直系親屬能免個稅,但要是遺贈繼承,可能得按20%交偶然所得稅。去年幫客戶規劃資產時就遇到過,最終建議他把部分房產生前贈與子女,剩下的通過遺囑安排,這樣省了十幾萬的稅費。
站在法律顧問的角度看,選擇贈與還是遺贈就像選即時通訊還是定時郵件。急著確權就選贈與,想保留控制權就立遺贈。去年幫企業家客戶設計方案時就靈活運用了這個原理——把公司股權生前贈與子女,但通過遺贈保留部分決策權,既防范了爭產風險,又確保了企業經營穩定。
說到底,這兩種法律行為就像鐘表的兩根指針,都在記錄著人性的溫度。贈與是當下的溫暖傳遞,遺贈是跨越時空的承諾守護。咱們普通人過日子,既要懂法理也要通人情,這樣才能讓善意以最合適的方式延續。下次再聽說誰把財產送人,不妨多問句:是生前的情誼,還是身后的托付?這點睛一問,可能就避免了一場家庭大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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