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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規劃中,公證遺囑因其法律效力強、程序規范而備受青睞。但許多當事人因不了解公證流程的“潛規則”,導致遺囑效力存疑甚至被推翻。作為律師,我出公證遺囑最忌諱的“三個證”——證人、證明、證詞若處理不當,可能讓你的心血付諸東流。
一忌
證人選擇不當
公證遺囑雖無需自書遺囑的“兩名以上見證人”,但若涉及特殊場景(如立遺囑人行動不便需上門公證),公證處仍可能要求見證人到場。此時,繼承人、利害關系人(如配偶、子女)絕不能當證人!根據《民法典》第1140條,與遺產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見證人會導致遺囑部分或全部無效。
律師建議
優先選擇公證處指派的工作人員;若需自行提供證人,務必找無血緣、債務關系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社區工作者、鄰居),并提前向公證處報備。
二忌
證明材料缺失
公證處對遺囑人的身份、精神狀態、財產權屬審查極其嚴格。常見被拒案例包括:
- 財產憑證不全
房產需提供產權證,存款需具體到賬號,股票需持倉證明。若僅口頭說“我的房子給兒子”,可能因財產不明被退回。
- 行為能力證明缺失
高齡或患病立遺囑人,公證處可能要求提供醫院出具的“神志清醒”醫學證明。曾有老人因未備齊病歷,導致公證延誤,錯過最佳時機。
律師提醒
提前整理好房產證、銀行卡、診斷報告等材料,必要時做司法鑒定,避免反復補充耽誤時間。
三忌
證詞表述模糊
遺囑不是抒情散文,公證員最怕聽到“房子留給對我好的那個孩子”這類模糊表述。法律要求遺囑必須“具體、可執行”:
- 錯誤示范
“存款由女兒處理”(未明確金額、賬戶)。
- 正確寫法
“中國XX銀行賬號6230××××下的全部存款及利息由長女張三繼承”。
專業技巧
涉及多財產時,建議用附表清單公證;若想設立繼承條件(如“結婚后繼承”),需咨詢律師是否合法,否則可能被認定無效。
公證遺囑的核心是“嚴謹”
公證遺囑的效力雖高,但細節決定成敗。避開“三個證”的坑,才能確保遺囑真實反映意愿。建議立遺囑前與專業律師溝通,對財產清單、受益人資格、公證流程全面核查,必要時讓律師陪同公證,徹底杜絕后患。
(注
本文依據《民法典》繼承編及《公證程序規則》撰寫,具體個案需結合實際情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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