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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處理過200余起繼承糾紛的律師,我見過太多人因為"六十天黃金期"栽跟頭。上個月剛結案的張大爺遺囑糾紛,受贈人王女士覺得長輩的房產(chǎn)"早晚都是自己家的",硬是把接受聲明拖到第63天才寄出。您猜怎么著?價值千萬的學區(qū)房就這么打了水漂!這可不是我危言聳聽,《民法典》第1124條白紙黑字寫得明明白白。
現(xiàn)在咱們換個角度想,法律為何要設定這個"倒計時炸彈"?說白了就是防止遺產(chǎn)長期懸而未決。就像超市里的限時優(yōu)惠券,過了截止日期自動作廢。不過這個法律鬧鐘可比優(yōu)惠券嚴格得多——只要超過最后一天的23:59:59,哪怕是因不可抗力耽擱,都可能面臨權利清零的風險。
舉個例子您就明白了。去年我處理的李女士遺產(chǎn)案特別典型。身在加拿大的繼承人趙先生收到國內親戚寄的掛號信時,已經(jīng)是第58天。眼看著還剩2天期限,急得他連夜聯(lián)系大使館辦公證。您知道最后怎么辦成的嗎?我們用視頻公證+電子簽名,硬是在截止時間前3小時把文件傳回國內。現(xiàn)在回想當時真是捏了把汗。
可能有讀者要問
"要是壓根不知道被遺贈怎么辦?"這就要說到法律的巧妙設計了。六十天大限的起算點不是立遺囑的時間,而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遺贈之日。比如去年有個案例,繼承人周先生在國外工作五年未歸,回國后才在舊宅發(fā)現(xiàn)遺囑。法院最終認定時效從發(fā)現(xiàn)次日開始計算,這才保住了他的繼承權。
不過別高興太早,現(xiàn)實可比法律條文復雜得多。我經(jīng)辦過最離奇的案子,繼承人劉先生明明在期限內寄出了接受聲明,結果快遞被暴雨耽擱了五天。您猜法院怎么說?"采取郵寄方式本身就存在風險,應當預留足夠時間"。最后價值500萬的商鋪繼承權就因為3天的延誤成了泡影。說句掏心窩的話,遇到這種事千萬別玩心跳,直接沖去公證處當面辦理最穩(wěn)妥。
說到這兒您可能要拍大腿
"早知今日,我該早點找律師!"可不是嘛,去年經(jīng)手的35起類似案件中,有28起都是因為當事人自己瞎琢磨才誤了事。就像上個月咨詢我的陳先生,非要在第59天親自跑公證處,結果遇上臺風天高鐵停運。幸虧我提前給他準備了電子送達預案,否則價值800萬的股權指定得打水漂。
說到底,六十天的生死時速考驗的是法律意識和行動效率。作為從業(yè)十五年的老律師,我給各位三個錦囊:收到遺贈通知當天就聯(lián)系專業(yè)律師;準備三套備選方案(現(xiàn)場、郵寄、電子);每周設置倒計時提醒。畢竟在遺產(chǎn)繼承這件事上,晚一分鐘都可能讓煮熟的鴨子飛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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