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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張頭臨終前立遺囑說要給鄰居小王留套祖宅,等老人一撒手,親兒子和干閨女就扯著遺囑鬧到法院了。問題來了——這官司該往哪兒遞狀子?這事兒可馬虎不得,選錯衙門容易耽誤正事。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白紙黑字寫著,繼承官司有個特殊規矩,得優先在被啃老族咽氣那會兒住的地界或者主要家當擱置的地盤打。咱們打個比方,要是老爺子生前在朝陽區住了十年,家里最值錢的四合院卻在通州區,這時候小王要維權,既能在朝陽法院敲鼓,也能在通州法院擊鼓鳴冤。
去年海淀法院就有個活例子
李老太太在二環留了三套房,但本人常住順義養老院。兒女們為遺囑效力掐架時,法官明確說三個案發地都不算,最后按老太太戶籍落在海淀給立的案。這就說明住所地的認定要看戶籍或常住地,不是財產分布情況。
好些人容易栽跟頭的點在于分不清專屬管轄和普通管轄的區別。比方說立遺囑人要是住豐臺,遺產都在昌平,原告直接奔東城法院遞狀子,這肯定要吃閉門羹。專屬管轄就像量身定制的防盜門,只有特定幾把鑰匙能開。
具體辦案時,法官們得掰扯明白幾個要緊事
一是被繼承人的戶籍本落在哪個片區,二是最后實際落腳點在哪兒,三是值錢家當堆在哪塊地界。前年通州法院處理的王大爺遺囑案就特典型,老人生前在通州住了五年,但戶籍還在密云,法官最后還是按實際居住地收的案子。
遇到遺產七零八落的情況,比如海淀有存款、朝陽有商鋪、大興有商品房,這時候就要掂量哪塊最值錢。通常法官會揪住價值最高的財產所在地不放,像去年西城法院判的千萬遺產案,就是盯著國貿那套寫字樓定的管轄。
不過現實世界總比課本復雜。有時候原告為了圖方便,可能耍小聰明往對自己有利的法院遞狀子。這時候對方要是較真,可以搬出管轄權異議這把殺手锏。前年朝陽法院就有個案子,被告硬是把開庭地點從朝陽掰扯到了房山,愣是多拖了仨月。
說到底,找對法院就像找對了開門的鑰匙。建議大伙兒遇上這類糟心事,先翻翻戶口本、查查房產證,要是實在弄不明白,趕緊找專業律師把把脈??蓜e像去年那個趙先生似的,自己瞎折騰半年,最后發現連立案庭的門都沒摸對,白白浪費了訴訟時效。
(注:文中案例均為虛構創作,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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