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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務中,每處理十起婚姻關系解除案件,就有七位當事人會向筆者提出相同困惑:"我們的孩子是否有資格參與家庭財產分配?"這個看似簡單的設問,實則折射出公眾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相關條款的普遍認知偏差。作為執業逾十載的家事法律顧問,筆者認為有必要通過專業視角厘清這一法律議題。
1、根據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主體僅限于婚姻關系當事人這項立法設計猶如精心編織的法律之網,將未成年子女排除在直接財產分配主體之外。但需要澄清的是,這種制度安排并非漠視未成年人權益,而是基于家庭法理中"親權"與"財產權"的二元分立原則——正如天平兩端的砝碼,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與子女對家庭財產的請求權分屬不同法律維度。
2、在實務操作層面,存在三類特殊情形可能引發子女財產關聯性爭議
首當其沖的是父母通過贈與合同將特定財產劃歸子女名下,此類情形下,該財產將構成子女獨立所有的"法律孤島",即便在父母婚姻關系解體時也不應納入分割范疇。例如2024年杭州中院審理的某企業家離婚案中,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將三處商鋪登記于未成年兒子名下,法院最終認定該房產屬于子女個人財產。
3、第二種情形涉及繼承權轉化問題
當父母一方不幸身故,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相關規定,未成年子女可依法參與遺產分配。此時形成的財產權益,猶如破繭而出的蝴蝶,雖源自父母婚姻關系,卻已蛻變為獨立的繼承法律關系。2024年北京朝陽區法院處理的遺產糾紛案中,10歲幼女成功主張對已故父親股權的法定繼承權,即為典型例證。
4、第三種特殊情形則與離婚協議約定密切相關
部分當事人在協商財產分割方案時,出于情感補償或保障子女未來考慮,會主動將部分財產份額轉移至子女名下。這種處置方式猶如在法律的畫布上增添人文關懷的暖色,既符合意思自治原則,又能實現家庭財富的代際傳遞。上海某跨國離婚案件中,雙方父母約定將浦東某高端住宅的30%產權贈與女兒,該條款經公證后產生強制執行力。
5、對于意圖在婚姻關系解除時保障子女權益的當事人,建議采取以下法律策略:可運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關于撫養費的規定,通過提高撫養費標準間接實現財產權益保障;借助《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條款,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特定財產的贈與安排;可考慮設立信托基金等創新金融工具,為子女未來成長構筑法律護城河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辦理此類案件時,專業律師往往需要扮演"法律翻譯者"與"情感調停人"的雙重角色。既要準確闡釋冷峻的法條,又要妥善處理當事人對子女的愧疚補償心理。筆者曾代理的某上市公司高管離婚案中,通過設計"附條件贈與+教育基金"的組合方案,既滿足女方對子女的保障需求,又避免觸發男方家族企業的股權動蕩。
當代家事法律實踐正在經歷從單純財產分割到綜合權益保障的范式轉變。未成年子女雖非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定主體,但通過法律智慧的創造性運用,依然能夠為其構筑堅實的權益保障體系。這恰似中國水墨畫中的留白技法——法律未直接著墨之處,正是專業法律服務施展作為的廣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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