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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張頭獨居半輩子,臨終前將珍藏的紫砂壺贈予常來照應的鄰居小李,卻在遺囑生效后引發親屬糾紛——這種常見的生活場景,恰恰折射出遺贈制度的現實困境。在遺產處置領域,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猶如硬幣兩面,既存在微妙關聯又暗藏本質差異。
1、作為單方面法律行為,遺贈就像立遺囑人的"獨白",只需要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比如王奶奶通過自書遺囑將存款贈予社區養老院,既不需要養老院同意,也不附加任何義務。這種"單邊饋贈"賦予當事人極大的自由裁量權,猶如在人生終章書寫未完的詩行。但硬幣的另一面是,接受遺贈的受贈人兩個月內未表態即視為放棄,好比花期短暫的曇花,稍縱即逝的接受期限常讓繼承事宜橫生枝節。
2、相比之下,遺贈扶養協議更像是"雙人舞",強調權利義務的雙向對等當趙大爺與遠房侄子簽訂協議,約定由對方負責養老送終,自己則將房產相贈時,這份合同已然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雙務契約。就像春種秋收的自然法則,扶養人必須切實履行生養死葬的義務,才能收獲最終的"權利果實"。筆者曾接觸過典型案例:李女士與社區志愿者簽訂協議后,對方未盡照料義務,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協議,充分體現了權利義務的對等性。
3、若將兩者置于法律天平上稱量,協議的砝碼顯然更重
根據民法典規定,當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內容沖突時,協議效力優先。這就好比簽訂購房合同后不能再將房子另贈他人,協議的契約屬性使其具備更強的約束力。但在實際操作中,不少老年人容易混淆兩者界限,誤將口頭承諾當作法律保障,最終落得"人財兩空"的境地。
選擇遺產處置方式時,如同挑選合腳的鞋子,關鍵要看具體需求。對于無子女贍養但希望獲得持續照料的老人,白紙黑字的協議無疑更穩妥;而單純想表達謝意的贈予,遺囑中的遺贈條款則更為便捷。某法律援助中心的數據顯示,近年來涉及遺贈扶養協議的糾紛案件中,近四成因協議條款模糊導致,這提醒我們在簽訂協議時,務必細化生活照料標準、醫療陪護要求等細則。
站在人生暮年的十字路口,每個選擇都關乎身后事的妥善安排。無論是選擇遺贈的自由隨性,還是協議的權利對等,核心都在于"量體裁衣"。就像老園丁為不同花卉準備相宜的土壤,理性的遺產規劃既要遵從法律框架,也要契合個體需求,方能在親情與法律的天平上找到平衡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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