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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專業律師,我經常遇到客戶咨詢關于遺贈接受的問題。很多人不知道,接受遺贈是有嚴格時間限制的,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后60天內作出明確表示,否則視為放棄。今天,我就用最通俗的語言,結合法律規定,給大家講清楚具體該怎么操作。
一、法律規定
60天是關鍵期限
根據《民法典》第1124條,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60天內,作出接受或放棄的表示。到期沒表態的,法律直接視為放棄!
?? 注意點
1. “知道受遺贈”如何認定?
- 一般以收到遺贈通知(如遺囑執行人告知、公證處通知等)或實際得知遺囑內容的時間為準。
- 如果遺囑未公開,受遺贈人長期不知情,60天期限不會自動起算。
2. 60天是自然日還是工作日?
- 自然日!包括節假日,超期一天都可能喪失權利。
二、如何“表示接受”?法律認可的3種方式
很多人誤以為“不反對=接受”,這是大錯!法律要求積極、明確的表示,以下是實務中最穩妥的做法:
1. 書面聲明(最推薦)
- 內容要求
寫明“本人XXX自愿接受遺贈人XXX在遺囑中遺留的XX財產”,并簽字+按手印。
- 遞交方式
- 交給遺囑執行人、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 通過EMS郵寄(保留郵寄憑證和簽收記錄);
- 公證送達(最具法律效力)。
2. 實際占有(適用于動產)
- 例如
遺贈的是首飾、車輛等物品,可直接占有并使用,但需注意
- 必須公開、持續占有,偷偷拿走可能被認定為侵占;
- 不動產(如房產)不能僅憑占有,仍需辦理過戶。
3. 公證接受(最保險)
- 到公證處辦理《接受遺贈聲明書》公證,公證處會留存檔案,避免日后糾紛。
三、常見誤區
這些行為可能無效!
? 口頭答應
除非所有繼承人一致認可,否則難以舉證。
? 私下微信/短信回復
容易被刪除或否認,需配合其他證據。
? 部分接受
比如只拿存款但不要房產,法律上視為全盤接受遺贈。
四、律師提醒
超期了怎么辦?
如果因客觀原因(如人在國外、重病)錯過60天,可嘗試
1. 協商
與其他繼承人達成書面補充協議;
2. 訴訟
舉證證明存在正當理由(難度極大,需專業律師協助)。
接受遺贈是個“技術活”,務必在60天內用書面、公證或實際占有的方式明確表態! 如果涉及大額財產或復雜家庭關系,建議立即咨詢律師,避免“煮熟的鴨子飛了”。
(本文依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撰寫,個案需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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