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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百姓覺得,公證遺囑“官方認證”最保險,但現實中卻常因細節疏漏導致遺囑無效或引發糾紛。作為律師,我出公證遺囑最忌諱的“三個證”——證人、證詞、證件沒處理好,再規范的格式也可能功虧一簣。今天就用大白話講講這里頭的門道。
一忌
“證人”選錯——小心見證人資格坑全家
公證遺囑雖然由公證處主導,但《民法典》第1140條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人本人或利害關系人不能當見證人。現實中很多老人讓子女、親戚甚至鄰居幫忙見證,結果子女恰好是繼承人,遺囑直接作廢!
律師支招
- 優先讓公證處指派工作人員作為見證人;
- 若需額外見證人,必須選擇完全無關的第三方(如社區工作人員、朋友),并留存其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忌
“證詞”模糊——遺囑內容“留白”等于白寫
公證遺囑不是走過場!很多人以為公證處會幫忙完善內容,結果出現“房子留給兒子”(未寫明房產證號)、“存款給女兒”(未列明賬戶信息)等模糊表述,導致繼承人扯皮。
典型案例
北京一中院曾判決一起案件,老人公證遺囑中寫“財產由長子繼承”,但未明確多處房產和股票明細,最終子女對簿公堂。
律師支招
- 財產清單必須具體到房產證號、銀行賬號、股權份額;
- 若涉及多份遺囑,務必在公證遺囑中寫明“此前所有遺囑作廢”。
三忌
“證件”不全——漏掉關鍵材料公證處也救不了
很多人帶著身份證就去辦公證遺囑,結果發現需要房產證、結婚證、親屬關系證明等一堆材料。更麻煩的是,如果遺囑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但配偶已去世卻未提供死亡證明,可能導致部分條款無效。
避坑要點
1. 婚前財產
需提供購買憑證或協議,否則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 再婚家庭
必須提交與前配偶的離婚協議或死亡證明,避免繼承權沖突;
3. 境外資產
需公證認證手續,國內公證處可能無法直接處理。
公證遺囑≠萬能保險箱
公證遺囑法律效力雖高,但絕不是“一證永逸”。從證人篩選、內容表述到材料準備,每個環節都要嚴格合規。建議在訂立前咨詢專業律師審核條款,必要時可同步做律師見證,雙重保障更穩妥。
(注:本文依據《民法典》繼承編及公證程序規則撰寫,具體個案需結合實際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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