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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百姓覺得,只要去公證處立了遺囑就萬無一失,但現實中,公證遺囑被推翻的案例并不少見。作為律師,我經常遇到當事人拿著公證遺囑卻敗訴的情況,問題往往出在“三個證”上——“證人”“證詞”“證據”沒處理好。今天就用大白話講講,怎么避開這些坑。
第一忌
證人選錯,遺囑直接無效
公證遺囑要求兩名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但很多人隨便拉親戚鄰居湊數,結果踩了法律紅線。比如:
- 見證人是繼承人的朋友、同事(可能被認定為利益相關);
- 見證人聽力不好或文化程度低(無法確認其是否理解遺囑內容);
- 見證人中途離場(未全程參與公證過程)。
律師建議
找公證處指派見證人,或確保見證人完全中立(如社區工作人員、退休教師),并全程錄像留存。
第二忌
證詞模糊,遺囑意思被曲解
公證遺囑的核心是清晰表達遺囑人的真實意愿,但很多人表述含糊,比如:
- “房子留給兒子”? 沒寫房產證號、位置,可能導致爭議;
- “存款由女兒處理”? 未明確具體金額、賬戶信息,執行時扯皮;
- 使用“大概”“以后再說”等模糊詞匯? 法律上視為無效條款。
律師建議
立遺囑時必須具體到細節(如房產證號、銀行賬號),并公證員全程記錄問答,確保遺囑人神志清醒、表達明確。
第三忌
證據不足,真實性遭質疑
即使公證過的遺囑,也可能因證據鏈斷裂被質疑,常見問題
- 遺囑人當時患?。ㄈ缋夏臧V呆),親屬起訴稱“意識不清”;
- 公證錄像丟失(僅靠書面記錄難以自證);
- 公證程序瑕疵(如未宣讀遺囑、遺囑人未簽字)。
律師建議
1. 提前準備醫院精神狀況證明(尤其是高齡老人);
2. 要求公證處保存完整音像資料;
3. 遺囑宣讀后,立即讓遺囑人當面簽字、按手印,公證員同步記錄時間。
公證遺囑≠高枕無憂
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雖高,但細節決定成敗。記住
? 證人要中立,別找“自己人”;
? 證詞要精準,別玩文字游戲;
? 證據要扎實,錄音錄像不能少。
如果涉及財產復雜或家庭關系緊張,建議提前咨詢律師,把遺囑做成“鐵證”,才能真正避免身后糾紛。
(注:本文依據《民法典》第1139條及公證程序規則撰寫,具體個案需結合實際情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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