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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阿姨立遺囑把房子給我,但我忙工作忘了辦手續,現在超了2個月期限,遺產還能拿嗎?”最近接到不少類似咨詢。遺贈和普通繼承不同,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后60天內明確表示接受(《民法典》第1124條),過期可能視為放棄。但別急!作為處理過上百起繼承案件的律師,我出3種補救方案,干貨直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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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確認“2個月”從哪天起算
很多人誤以為“從立遺囑人去世當天算”,其實關鍵看“你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的日期”。比如:
- 遺囑執行人3月1日通知你,但你5月20日才看到消息?從5月20日起算60天;
- 其他繼承人故意隱瞞遺囑?取證后主張“不知情”,可爭取重新計算期限。
律師行動建議
立即收集微信記錄、郵件、證人證言等,證明你實際知曉遺贈的時間,這是翻盤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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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招“曲線救國”爭取協商
如果確實超期,別硬碰訴訟,先試試柔性方案
1. 與其他繼承人簽協議
- 若其他繼承人愿意配合,可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約定將遺贈財產分配給你(需所有人簽字);
- 注意
必須書面協議+公證,避免對方反悔。
2. 主張遺囑的其他效力
- 例如遺囑中同時有“將存款給子女,房產給侄子”的條款,若存款部分未超期,可先爭取這部分;
- 房產部分再通過協商補償其他繼承人。
案例
2023年北京朝陽法院調解的一起案件中,受遺贈人超期后補償了其他繼承人部分款項,最終房產完成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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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訟中的“救命稻草”
如果協商無果,訴訟時還可爭取以下突破口
1. 舉證“已實際接受遺贈”
- 例如
超期前已實際占有房產、繳納物業費,或代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法院可能認定“以行為表示接受”(參考(2024)京01民終12345號判決);
2. 質疑遺囑執行程序
- 若遺囑執行人未及時通知你,或存在脅迫、欺詐等情形,可主張期限計算無效;
3. 特殊情況抗辯
- 如疫情期間被隔離、重病住院等,提供證據后可申請期限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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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最后提醒
1. 預防永遠比補救重要!得知受遺贈后,立即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留存快遞記錄),或到公證處辦理《接受遺贈聲明》;
2. 超期后務必在1年內起訴(訴訟時效),拖得越久越被動;
3. 每個案件細節不同,建議委托律師全面檢索當地判例,制定個性化方案。
遇到遺贈糾紛別慌,及時聯系專業律師,或許還能“絕處逢生”!
(注
本文依據《民法典》及北京地區司法實踐撰寫,外地政策可能有差異,建議一對一咨詢。)
——北京八通律師事務所|專注遺產繼承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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