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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許多老人為了晚年生活有保障,會和親屬或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由對方負責自己的生養死葬,自己去世后則將財產留給對方。但這類協議到底要不要公證?不公證有效嗎?今天就從法律角度說清楚。
一、法律并未強制要求公證,但公證能“防雷”
根據《民法典》第1158條,遺贈扶養協議本身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合同,只要內容合法、雙方簽字確認就具有法律效力,公證不是必備條件。但現實中,公證卻能解決兩大難題:
1. 防止“簽字真假”扯皮
如果老人去世后,其他繼承人質疑協議簽名是偽造的,沒公證的協議可能需要筆跡鑒定,過程繁瑣。而公證處會當面核實身份、留存錄像,直接堵死這類糾紛。
2. 避免“財產不明”爭議
比如協議里寫“將我的房產留給扶養人”,但若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可能主張協議無效。公證員會審查財產權屬,提前排除隱患。
二、不公證行不行?這兩種情況建議必須做
雖然協議不公證也有效,但遇到以下情況,強烈建議公證
- 扶養人是外人(非親屬)
親屬間爭議較小,但如果是鄰居、朋友等扶養,繼承人容易質疑“脅迫”“欺騙”,公證能強化協議真實性。
- 涉及大額財產
比如房產、存款較多時,公證能明確約定細節(如醫療費支付、財產清單等),避免后續扯皮。
三、不公證的協議怎么簽才穩妥?
如果實在不方便公證,務必做到
1. 全程錄像
記錄雙方自愿簽署的過程,尤其是老人神志清醒的狀態。
2. 見證人在場
找2名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如社區工作人員)簽字。
3. 財產清單附后
逐條列明遺贈的財產(如房產證號、存款金額),避免模糊表述。
四、律師提醒
小心這些無效陷阱
即使協議公證了,出現以下情況也可能無效
- 老人被脅迫或患癡呆癥時簽訂;
- 協議處分了他人財產(如子女共有的房產);
- 扶養人根本未履行義務(如拒絕支付醫療費)。
公證不是遺贈扶養協議的“生死線”,但卻是最省心的“保險栓”。涉及重要財產時,花幾百元公證費能省下幾萬訴訟費,這筆賬怎么算都劃算。
(注
具體操作需結合個案情況,建議簽署前咨詢專業律師。)
作者
北京八通律師事務所
聲明: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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