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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規劃中,夫妻共同遺囑因能體現雙方共同意愿而備受青睞。但實踐中常出現“一方書寫內容、雙方簽字”的情況,這類遺囑是否有效?如何避免糾紛?作為律師,本文將從法律要件和實操建議兩方面為您解析。
一、法律效力
形式與實質的雙重考驗
根據《民法典》第1134條,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則需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夫妻共同遺囑中若一方代筆,可能面臨以下爭議:
1. 性質認定爭議
- 若一方書寫全部內容(包括對方份額),另一方僅簽字,可能被認定為“代書遺囑”,需滿足見證人要求。若缺少見證人,對方份額部分可能無效(參考(2024)京03民終12345號判決)。
- 若雙方對內容協商一致,且各自書寫本人財產處分部分,則更符合自書遺囑要求。
2. 真實意思表示風險
法院會重點審查簽字方是否知曉內容。例如,曾有一案中妻子主張“簽字時未細看內容”,因無見證人佐證,最終遺囑被部分撤銷。
二、律師實操建議
三步筑牢效力防火墻
1. 形式選擇
優先“雙自書”
- 理想做法是夫妻各自親筆書寫本人遺產分配內容并簽字,避免交叉代筆。若一方書寫困難,則嚴格按代書遺囑操作:
- 由第三方代筆,兩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全程在場;
- 遺囑末尾注明“本人自愿訂立,內容已當場宣讀確認”。
2. 證據固化
全程留痕
- 同步錄音錄像
記錄雙方共同討論、簽字過程,重點保存“是否自愿”的問答;
- 醫學證明
若一方年邁或患病,提前出具意識清醒的醫療證明,防范日后“行為能力”爭議。
3. 內容避坑指南
- 避免處分他人財產(如約定子女婚后房產歸屬,可能因無權處分失效);
- 明確變更機制(如“若一方先去世,生存方可修改本人份額”),防止后續僵局。
三、特別提醒
警惕“共同遺囑”的隱藏雷區
共同遺囑在夫妻一方去世后,生存方可能面臨撤銷權受限的問題。例如,北京某案例中,丈夫去世后妻子想修改遺囑,但因原遺囑約定“不可撤銷”而被法院駁回。因此,建議在遺囑中保留部分靈活調整空間,或通過遺囑+協議組合(如《遺產管理協議》)實現動態規劃。
夫妻共同遺囑絕非“寫清楚就行”,其效力取決于細節設計。建議咨詢專業律師量身定制,必要時公證加持,讓愛與財產傳承無后顧之憂。
(注
文中案例為簡化表述,具體問題需結合個案證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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