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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事法律服務中,夫妻共同遺囑是常見的財富傳承工具。針對"一方書寫、雙方簽字"這類特殊形式的遺囑,作為執業律師必須提醒當事人注意以下法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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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效力關鍵看"三個核心"
根據《民法典》第1134條,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當出現夫妻一方執筆、雙方簽字的情況時:
1. 書寫人部分
執筆方符合自書遺囑要件,但未執筆方可能被認定為代書遺囑,需滿足"兩個以上見證人"的法定要求(民法典第1135條)。
2. 簽字真實性
建議全程錄像記錄簽字過程,避免死后筆跡鑒定爭議。我們曾代理過案件,因一方簽字潦草導致筆跡鑒定費時半年。
3. 意思表示同步性
最好在遺囑首段寫明"經雙方協商一致共同訂立",避免被認定為"事后補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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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別注意事項清單
1. 財產混同風險
常見錯誤表述
"我們共有的房子給兒子"。正確寫法應明確"登記在甲方名下的XX房產(房產證號)、乙方名下的XX存款(賬號)",否則可能因財產混同影響執行。
2. 失效條款預警
如約定"后去世一方不得修改遺囑",該限制條款無效(民法典第1142條)。去年朝陽法院判決的(2024)京0105民初XX號案就否定了此類限制。
3. 備用方案必備
建議增加"如任一繼承人先于我們去世,其應繼份額轉給XX"的替代條款,否則可能觸發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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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給當事人的實操建議
1. 雙軌并行更穩妥
與其采用"一方書寫"模式,不如
- 方案A
各自單獨訂立自書遺囑
- 方案B
采用公證遺囑形式(效力優先且免費)
2. 必加"防爭議條款"
```text
我們確認
本遺囑內容已逐條溝通確認,不存在欺詐、脅迫情形;
本遺囑一式三份,由XX律師事務所保管原件。
```
3. 定期更新機制
財產發生變動(如購房、賣房)或家庭結構變化(子女結婚)時,應立即更新遺囑。我們建議至少每五年復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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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無小事。曾有位客戶因遺囑中把"位于朝陽區"寫成"朝陽區境內",導致兩套房產產生歧義。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建議訂立重要遺囑前預留2小時與律師面談,避免省小錢釀大禍。
(注:本文依據現行法律及北京地區司法實踐撰寫,外地讀者需結合當地裁判規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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