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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繼承法的天空下,法定繼承如同亙古不變的星軌,而遺贈制度恰似劃破夜空的彩虹,為財產傳承開辟了充滿人性溫度的特殊通道。當遺囑人執起法律之筆,在繼承卷軸上書寫遺贈條款時,一道跨越血緣藩籬的橋梁正在悄然架設。
我國民法典第1133條明確規定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這條法律規定如同精準的經緯儀,將法定繼承與遺贈制度劃出清晰的界限。法定繼承人如同家族大樹的固有枝干,而受遺贈人則是樹冠上寄生的蘭草,雖不生于主干,卻因遺囑人的特別眷顧而獲得滋養。
在司法實踐中,遺贈制度的運用猶如精密的齒輪組。2024年杭州某繼承糾紛案中,七旬老人將畢生收藏的珍貴古籍遺贈給常年照顧其生活的社區圖書館。法院判決支持該遺贈時特別指出:"遺贈制度的本質是尊重遺囑人處分財產的自由意志。"這個案例猶如一面明鏡,映照出遺贈制度超越血緣羈絆的社會價值。當遺囑人將財產贈予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個體或組織時,實質上是在構建社會關系的立體網絡,讓財產流轉突破親緣的平面維度。
遺贈人與受遺贈人的法律關系,恰似精心編織的蘇繡。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表示,否則視為放棄,這個時效規定如同繡娘手中的金剪刀,裁定了權利關系的最終形態。北京某慈善機構就曾因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接受表示,導致價值千萬的藝術品捐贈失效。這種制度設計既保護了遺囑自由,又避免了財產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
站在法律與倫理的交匯點回望,遺贈制度猶如一座橫跨理性與溫情的拱橋。它既嚴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界限,又為特殊情感的表達留有窗口。當孤寡老人將房產遺贈給照顧其十余年的護工,當企業家將股權贈予科研機構,這些跨越血緣的財產轉移,都在訴說著人類情感超越生物本能的文明之光。這種制度設計既維護了繼承秩序的穩定性,又為社會的善意流動開辟了法律通道,恰如夜空中的北斗與銀河,各自循軌而行,共同編織出璀璨的繼承法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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