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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傳統觀念中,父母常希望將財產“血脈單傳”,避免因子女婚姻變動導致資產外流。根據《民法典》第1133條,自然人有權利通過遺囑自主處分個人財產,可指定由子女繼承,排除其配偶的共有權。這一條款如同一把“法律之盾”,賦予立遺囑人定向傳承的主動權。
盾牌的另一面是法律的邊界。若子女在繼承時處于婚姻存續期,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繼承所得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遺囑中明確約定“僅歸子女個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時,遺囑中的“定向排除”條款,便成為切斷財產流入子女婚姻的關鍵鎖鏈。
二、操作之鑰
如何實現“傳子不傳媳”?
1. 明確遺囑表述,直指“個人財產”屬性
遺囑需以嚴謹措辭強調財產歸屬,例如
“本人名下××房產由兒子××單獨繼承,此遺產為其個人財產,與其配偶無關。”此類表述如同在財產上刻下“僅限本人”的銘文,避免未來配偶主張分割。
2. 公證強化效力,抵御挑戰風險
公證遺囑在證據效力上具有優先性。曾有案例顯示,某父親通過公證遺囑將股權指定由女兒個人繼承,女兒離婚時法院直接認定股權不參與分割。公證程序如同為遺囑鍍上一層“防糾紛涂層”,顯著降低被質疑的可能性。
3. 動態更新遺囑,應對家庭變化
若子女婚姻狀況變動(如離婚再婚),或家庭新增成員(如孫輩出生),需及時更新遺囑。例如,張女士在兒子再婚后修訂遺囑,新增“若孫子女成年,則房產由孫子女代位繼承”,既規避了新兒媳的潛在權利,又實現跨代傳承。
三、溫情之辯
法律理性與家庭情感的博弈
盡管法律賦予遺囑自由,但過度排斥子女配偶可能引發家庭矛盾。曾有老人將全部財產留給兒子并排除兒媳,導致兒子婚姻破裂。此類案例猶如一記警鐘:遺囑不僅是法律文件,更是“家庭關系的最后留言”。
建議父母在訂立遺囑前與子女充分溝通,必要時可邀請專業律師介入調解。例如,李先生在遺囑中為兒媳設立“居住權”,約定其可在房產中居住至再婚,既保障了兒子的財產權,又體現對兒媳的人情關懷,實現法律與情感的平衡。
四、風險警示
必留份與遺囑無效的“暗礁”
《民法典》第1141條規定的“必留份制度”要求為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若子女存在重大疾病或殘疾,父母不可通過遺囑完全剝奪其繼承權,否則可能導致部分無效。例如,王先生試圖將全部資產留給健康女兒,但法院因殘疾兒子需撫養,判決遺囑部分無效,重新分配遺產。
遺囑作為家族財富的“定向導航儀”,既能精準傳承,也需謹慎規避法律風險。父母若想實現“傳內不傳外”,必須依托專業法律設計,在冰冷的條文與溫情的家事間找到黃金平衡點。八通律師事務所建議:早規劃、細約定、勤更新,方能讓遺囑真正成為守護家族心愿的“法律信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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