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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朝陽區某公證處大廳,八旬老人張先生顫巍巍簽下名字的瞬間,鋼筆在公證文書上劃出的墨痕,猶如一道橫跨生死的分界線。這個充滿儀式感的場景,揭示著公證遺囑制度中一個不可逾越的鐵律——遺囑公證必須本人親自到場。這個看似簡單的程序性要求,實則蘊含著深邃的法律智慧與人文關懷。
一、法律框架下的程序鐵則
《民法典》第1139條如同定海神針,明確規定公證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申請辦理。《公證程序規則》第11條更將這一要求具象化,規定公證事項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親自申辦。在司法實踐中,公證員需要通過"三見"程序——見面、見證、見證,才能確保遺囑的真實性。某中級法院2024年審理的繼承糾紛案中,正是因代辦的公證遺囑缺乏立遺囑人親自到場的影像記錄,最終被判定無效。
二、生命意志的不可復制性
遺囑公證的現場猶如生命意志的"防偽標識"。公證員需要通過觀察當事人的表情神態、語言表達、書寫動作等生物特征,構建起立遺囑時的完整證據鏈。在朝陽公證處檔案室,保存著這樣一份特殊遺囑:癌癥晚期的王女士在公證時突然改變財產分配方案,公證員通過現場錄像記錄的細微表情變化,最終確認這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這種對生命意志的立體化見證,遠非一紙文書可以替代。
三、程序剛性與人文柔性的平衡
當九旬抗戰老兵李老因骨折無法下床時,公證處的"移動工作站"帶著設備來到病床前。在確認老人意識清醒后,公證員通過便攜式同步錄音錄像設備,在消毒水氣息中完成了這場特殊的遺囑公證。這種程序正義與人文關懷的完美融合,既堅守了法律底線,又彰顯了制度溫度。數據顯示,北京各公證機構年均提供上門服務逾2000次,為特殊群體架起法律橋梁。
在數字技術突飛猛進的今天,遠程公證的呼聲漸起。但當我們凝視那些公證錄像中老人簽字的顫抖雙手、公證文書上深淺不一的字跡時,便會懂得:公證遺囑的在場要求,不僅是法律程序,更是對生命尊嚴的終極守護。這種必須親臨的生命儀式,讓遺囑公證超越了簡單的法律文書制作,升華為一場莊重的生命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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