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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遺囑人執筆在宣紙上落下最后一道墨痕,這份薄薄的文書便承載著跨越生死的權利密碼。受遺贈行為在法律領域的性質之爭,恰似一枚旋轉的銀幣,一面鐫刻著法律行為的自由意志,另一面映照著事實行為的制度理性。這個法學命題的破解,需要穿透表象的迷霧,觸摸民法體系最深層的邏輯脈絡。
一、法律行為屬性的意志烙印
遺囑人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的意思表示,本質上是一道穿越時空的意志閃電。民法典第1133條明確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份單方法律行為不需要受遺贈人的承諾即可成立,正如古羅馬法學家蓋尤斯所言:"遺囑是遺囑人意志的神圣殿堂"。
在司法實踐中,北京三中院2024年審理的遺產糾紛案極具啟示。遺囑人將價值千萬的房產遺贈給照顧自己十年的護工,繼承人主張遺贈無效。法官穿透形式審查,重點考察遺囑人的精神狀態與真實意愿,最終確認遺贈效力。這個判例印證了法律行為理論的核心——意思自治的疆界應由理性意志劃定。
二、事實行為特質的制度投影
當遺贈行為進入實施階段,事實行為的特征便悄然浮現。受遺贈權的實現需要經過兩個月時效期的制度過濾,這個法定期間的設計猶如沙漏中的流沙,將純粹的個人意志導入社會關系的河道。無論受遺贈人是否知曉遺贈存在,期間經過即產生接受或放棄的法律效果。
這種制度安排暗合霍姆斯大法官"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非邏輯"的論斷。江蘇高院2024年判決的案例中,海外定居的受遺贈人因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表示,被視為放棄遺贈。判決書指出:"法律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時,必須維護繼承關系的確定性",這恰是事實行為法定主義精神的司法映照。
三、雙重屬性的辯證統一
遺贈行為的法律性質猶如莫比烏斯環,看似對立的兩面實則構成連續整體。德國法學家拉倫茨提出的"雙重性質說"在此顯現出強大解釋力:成立階段遵循法律行為規則,生效階段適用事實行為規范。這種辯證統一恰似中國古代的陰陽太極,在動態平衡中實現制度正義。
司法實踐中,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處理的股權遺贈糾紛極具典型意義。法院既審查遺囑的形式要件與實質真實性,又嚴格適用權利行使期限規定。這種分層處理模式完美詮釋了遺贈行為雙重屬性的有機統一,為類似案件提供了精致的裁判樣本。
站在民法典時代回望,受遺贈行為的法律性質之爭已超越概念法學的藩籬。它既是意思自治王冠上的明珠,也是社會秩序經緯線上的繩結。當法官手持法槌敲響正義之音時,他們正是在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交響樂章中,譜寫著一曲關于自由與秩序的永恒變奏。這曲法律文明的詠嘆調,將繼續在法治中國的宏大敘事中綿延回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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