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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身邊經常碰到這樣的場景
獨居的李大爺臨終前把房子留給照顧自己五年的護工小王,結果子女們舉著戶口本大吵大鬧,非說這是"家產必須由血緣親屬繼承"。這種讓街坊四鄰看熱鬧的場面,歸根結底是把"遺贈"和"繼承"這兩個法律概念攪成一鍋粥了。
要說清楚這事兒,咱們得先掰開揉碎了看法律條文。好比智能手機里的導航系統,《民法典》第1133條就是指引遺產分配的GPS。這里頭白紙黑字寫著:個人有權通過遺囑把財產送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個人,這就是法律意義上的"遺贈"。就像咱們網購能指定送貨地址,立遺囑人當然也能指定自己的"財產包裹"送到哪兒。
不過您可別以為這跟菜市場買菜似的隨便寫張紙條就完事。去年處理過這么個案子:退休教師張奶奶用圓珠筆在臺歷上寫了"存款都給社區流浪貓救助站",結果被法院認定無效。為啥?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自書遺囑必須全文親筆書寫,還得簽名標注日期,就跟單位開證明必須蓋紅章一個道理。
說到這兒可能您要問了
要是受贈人比立遺囑人走得還早怎么辦?這就好比快遞還沒送到收件人就搬家了。這時候法律有個"轉繼承"的特殊設置,根據民法典1152條,原本該給受贈人的財產會轉給TA的法定繼承人。不過有個前提——受贈人得是在遺囑生效后才去世的。要是倆人前后腳過世時間都分不清,這事兒可就真成懸案了。
實際操作中還藏著不少"隱藏關卡"。比如家住朝陽區的劉先生把收藏的茅臺酒都留給棋友,結果發現他八十歲的老父親還在世。這時候法律就會啟動"特留份保護機制",必須給缺乏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留足生活所需,剩下的才能按遺囑分配。這就像切蛋糕,得先給特殊人群留好份量,剩下的才能自由分配。
作為從業十年的家事律師,見過太多因為不了解這些細則引發的家庭戰爭。上個月調解的案子就特別典型:兒子拿著父親手寫的"所有財產歸兒子"的紙條,卻不知道父親三年前立的公證遺囑里寫明要把老宅贈給街道養老院。最后經過筆跡鑒定和時間比對,那張紙條愣是沒被法院采信。
說到底,遺贈制度就像把雙刃劍。用好了能實現財產主人的真實意愿,用得不好反而會成為家庭矛盾的導火索。建議大家在處理這類事務時,最好提前咨詢專業律師,把手續辦得明明白白。畢竟錢財事小,親情事大,千萬別讓身后的安排變成親人反目的由頭。
(注:文中案例均經過藝術加工,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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