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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代社會契約關系的解構過程中,不動產作為重要家庭資產往往成為爭議焦點。當婚姻契約走向終結時,作為共同生活載體的住宅能否繼續維持共有狀態,這既是法律層面的實務問題,也承載著復雜的情感訴求。本文將從現行法律框架出發,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典型范例,系統解析婚姻關系解除后的不動產共有可能性。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契約存續期間形成的共有財產,其處置權平等歸屬于締約雙方。第1087條明確規定,涉及不動產的析產方案應當優先由當事人自主協商確定,在協商未果時,司法機關將依據財產來源、權屬性質、貢獻程度等要素進行衡平裁量。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允許房產維持共有狀態的判例,但需要滿足特定要件。
典型案例顯示,某省會城市法院曾裁判準許某離異夫婦對學區房保持共同所有權。裁判文書載明:鑒于該房產系雙方婚后共同購置,且子女尚在義務教育階段,為保障未成年人的穩定成長環境,在明確約定使用規則的前提下,判定維持共有狀態直至子女完成基礎教育。這種處理方式既體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也展現了司法實踐中的創新思維。
從物權法理角度分析,維持共有狀態需要具備三個基礎要件
其一是共同共有合意的明確表達,需以書面協議固定權利義務;其二是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包括使用規則、維護費用分擔等具體條款;其三是設置合理的終止條件,如子女成年、再婚等觸發事件。若房產涉及第三方權益(如抵押債權),還需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
特殊情形下的權屬認定則呈現差異化特征。對于婚前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的情形,某中級法院判例顯示:在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可將房屋判歸登記方所有,同時對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進行貨幣補償。這種處理方式既尊重了物權登記的公示效力,也體現了對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貢獻的認可。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父母出資購房的權屬認定具有特殊性。某典型案例中,男方父母在婚后全資購房并登記在子女名下,法院結合資金流水、贈予合意等證據,最終判定該房產屬男方個人財產。這個判例警示婚姻當事人,對于重大財產的權屬應當通過書面形式予以明確。
在實務操作層面,建議當事人采取以下風險防范措施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建立清晰的財產檔案,完整保存購房合同、出資憑證等重要文件;涉及重大財產處置時應進行公證程序;在協商共有方案時,應聘請專業律師擬定詳盡的權屬協議,明確管理權責、處分條件等核心條款。
對于普通家庭而言,住宅不僅具有經濟價值,更承載著情感記憶。曾有調解案例中,雙方通過設立"緩沖期共有"方案,約定三年內保持共有狀態,期間輪流居住并共同承擔維護費用,最終實現平和分割。這種創新性的解決方案,展現了法律適用過程中的靈活性。
從社會演進視角觀察,共有產權住房制度的推廣和居住觀念的革新,離婚后房產共有或許會呈現新的發展態勢。某沿海城市試行的"離婚房產信托管理"模式,通過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專業化管理,為解決此類爭議提供了新的思路。這種制度創新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權益,又避免了房產空置帶來的資源浪費。
站在法律從業者的立場,我們既要準確把握法律條文的內涵,也要深刻理解個案背后的社會關系。每個家庭都有其獨特的敘事邏輯,在處理不動產共有問題時,應當秉持"實質公平優于形式公平"的原則,在維護法律權威的同時,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正如古羅馬法諺所言:"法律乃善良與公正之藝術",在處理婚姻財產糾紛時,我們追求的不僅是權利的切割,更是社會關系的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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