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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位朋友滿臉愁容地找我傾訴
"老同學留了套市中心的房子給我,可這房子還背著二十年房貸呢!"這讓我想起生活中經常上演的"甜蜜煩惱"——當您突然成為遺贈對象時,真的必須照單全收嗎?
民法典第1124條給出了明確答案
受遺贈人有權在兩個月內作出選擇。就像拆開神秘禮盒前您有權查看內容物,面對遺贈您同樣享有"驗貨權"。去年朝陽法院審理的典型案例中,李女士就拒絕了已故友人價值百萬的古董鋼琴,因為藏品涉及復雜的繼承糾紛。您瞧,法律賦予的say no權利可不是擺設。
拒絕遺贈有時更像及時止損的智慧選擇。比如王先生遇到的"餡餅陷阱":已故姑媽贈與的商鋪看似價值不菲,實則存在產權糾紛和物業欠費。這時果斷拒絕,反而能避免陷入比"燙手山芋"更棘手的境地。就像理財顧問常說的:高收益伴隨高風險,遺贈也不例外。
行使拒絕權要注意三個關鍵點
必須在得知受贈后的60日內明確表態;建議通過公證處或律師事務所進行書面聲明;切記不要做出任何可能被視為默示接受的行為,比如擅自處理遺贈物品。就像去年海淀區張先生的案例,因誤將遺贈車輛送修,最終被認定為默示接受。
在這個萬物互聯的時代,我們更要清醒認知
每份饋贈都可能在暗處標好價格。當您面對突如其來的遺贈時,不妨先做三道算術題
核算潛在債務、評估管理成本、衡量情感價值。就像投資前要做盡調,接收遺產也要算清這本"隱形賬"。
下次當幸運女神突然叩響您的家門,請記得您手中始終握著選擇的權利鑰匙。畢竟,真正的財富自由,也包括對不必要負擔的瀟灑拒絕。您說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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