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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領域,律師與當事人的庭后會見權如同天平兩端的砝碼,既關乎程序正義的實現,也折射出法治文明的深度。當法庭宣布閉庭后,辯護律師是否仍能行使這項權利?這不僅需要穿透法律條文的外殼,更需結合司法實踐的肌理予以剖析。
一、制度屏障下的權利保障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構建起貫穿訴訟全程的會見權體系,其條文表述為"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憑三證無障礙會見"。此處"審查起訴"作為時間節點,實則暗含庭前至判決生效前的連續性授權。第四十條關于"核實證據"的條款,則為庭后會見提供實質性支撐——當判決未宣告前,律師有權通過會見對庭審中質證的證據進行二次確認,甚至可針對新發現的量刑線索展開補充辯護。
典型案例中,某省高院審理的職務犯罪二審案件曾引發學界關注。主審法官當庭駁回辯方提出的證人出庭申請后,辯護團隊在庭后會見中發現關鍵書證存在時間錯位,遂依據《刑訴法解釋》第二百六十條啟動重新鑒定程序,最終促使二審改判。這印證了庭后會見作為"程序救濟通道"的現實價值。
二、特殊情境下的權力制衡
死刑復核階段的會見權配置尤具觀察意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復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辯護律師不僅可約見承辦法官,更享有"隨時會見"被告人的特殊授權。這種制度設計在2018年某毒品犯罪死刑復核案中得到生動詮釋:律師在會見中發現被告人有重大立功線索,經最高院核查后依法改判死緩,使冰冷的法律條文轉化為鮮活的生命權保障。
但需警惕的是,實務中仍存在"軟性阻卻"現象。某市中級法院審理的涉黑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庭后七次申請會見未獲批準,看守所以"需辦案機關許可"為由設置障礙。這種將"三類案件"特殊審批程序擴大解釋的做法,實質是對法律文本的曲解。正如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的實證研究顯示,約有23%的律師遭遇過"非典型性會見阻礙"。
三、權利救濟的多元路徑
當會見權遭遇侵蝕時,律師可構建"立體化維權矩陣"
首先依據《律師法》第三十八條向駐所檢察室申訴;其次根據《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啟動監督程序;對于系統性侵權,則可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權聯動。某知識產權犯罪辯護律師就曾通過檢察監督程序,在48小時內解除了不當會見限制。
從法治發展維度觀察,庭后會見證制度演進的三重軌跡
從1979年刑訴法的"庭前單向會見",到2012年修法確立的"全流程會見",再到當下熱議的"遠程視頻會見"試點,權利保障半徑持續延伸。這背后折射的不僅是司法文明的進步,更是對人權保障理念的深層呼應。
站在辯護實務的視角,律師應當將庭后會見視為"動態辯護"的重要組成。如同外科醫生在術后仍需觀察患者體征,辯護人在庭審結束后更需通過會見捕捉案情變化,將程序正義的抽象概念轉化為具象的維權實踐。畢竟,在正義天平最終靜止前,每一次合法的會見都可能成為改變砝碼重量的關鍵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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