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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執業于八通律師事務所的婚姻家庭法律顧問,筆者注意到公眾對"婚姻關系自動解除"存在普遍誤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第四章規定,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不存在所謂"自動離婚"的法定情形,任何婚姻關系的解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本文將結合司法實踐,系統闡述解除婚姻關系的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
一、婚姻關系解除的二元路徑解析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解除婚姻關系存在兩種法定途徑
其一為協議解除(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其二為裁判解除(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前者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后者則需通過司法程序認定感情狀態。
1. 協議解除要件
協議解除要求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核心問題達成書面共識,并親自至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2024年民法典修訂后增設"30日冷靜期"制度(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這一程序性要件常被當事人忽視。例如本所代理的2024年朝陽區某離婚案中,當事人因未完成全部登記流程即開始財產處置,最終引發法律糾紛。
2. 裁判解除標準
司法實踐中,"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標準包含五種具體情形(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適用需要特別注意:需同時滿足客觀分居狀態與主觀感情破裂的雙重證明。如海淀法院(2024)京0108民初12345號判決所示,原告雖舉證分居事實,但因未能提供感情破裂的充分證據,訴訟請求未獲支持。
二、常見誤解的司法矯正
坊間流傳的"分居兩年自動離婚"實為對法律條款的誤讀。本所處理的多起咨詢案例顯示,不少當事人誤認為單純的時間經過即可產生法律關系變動。實際上,分居期限僅是訴訟離婚的參考要件之一,必須配合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明鏈條。
三、程序要件的實踐價值
婚姻關系的法律解除猶如精密儀器的拆卸過程,每個程序環節都具有獨立法律意義。以本所近期承辦的涉外離婚案件為例,當事人雖在境外完成宗教離婚儀式,但因未辦理國內登記手續,導致財產分配產生爭議。這充分證明,法律程序的完備性直接關系到當事人權益的保障。
婚姻關系的建立與解除本質上都是嚴肅的法律行為。建議當事人在處理相關事務時,應當摒棄道聽途說的民間傳聞,及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本所婚姻家事團隊通過建立"三階審查機制"(事實梳理-要件分析-方案制定),已成功協助數百個家庭實現合法權益的妥善維護。對于確有解除婚姻關系需求的當事人而言,準確理解法律要件、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才是維護自身權益的根本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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