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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張頭在遺囑里把鋪面留給了我!"巷子口的王阿姨逢人就炫耀。等真到了辦理手續那天,公證處卻直接打了回票。這種天上掉餡餅卻砸穿屋頂的糟心事,在咱們律所接待室里屢見不鮮。今天咱們就掰開揉碎了說說,法律畫的紅線圈外究竟站著哪些"局外人"。
首先得明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給咱們開了扇大門:立遺囑人能把財產送給法定繼承圈外的任何人或組織。但這扇門可是裝著智能門禁的--有三種人舉著房本都跨不過這道檻。
頭號"禁入者"就是自家法定繼承人。您可能要拍大腿
"這不是胡扯嗎?我家孩子當然能繼承啊!"注意啦,法定繼承人根本不需要走遺贈程序,直接按法定繼承順序就能分到財產。那些拿著遺囑來公證處要求辦遺贈的配偶子女,十有八九會被窗口大姐懟回來
"您這屬于法定繼承,得走遺產繼承程序。"
第二類踩雷的常是活在"未來時"的人們。去年處理過這樣一個案子:李老板突發奇想要把公司股份贈給"未來出生的第一個孫子",結果去年底老爺子過世時兒媳婦剛懷孕三個月。您猜怎么著?這份遺贈就卡在"受贈人是否存在"這個死結上,最后還是按法定繼承處理的。
別說自然人,連有些看著正經八百的單位都可能吃閉門羹。去年幫客戶處理過一起奇葩事:某老板把五百萬留給自家經營的個體戶。可這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明明是經營者個人,根本不算獨立法人,結果百萬巨款愣是成了鏡花水月。
最讓人唏噓的是那些"好心辦壞事"的案例。記得去年有位張先生,特意在遺囑里留了套學區房給讀初中的外甥女,結果孩子父母為了避稅一直拖著不辦落戶。等張先生駕鶴西去,孩子早過了18歲生日,愣是因為沒在知道受遺贈后及時表態,眼睜睜看著房子飛了。
咱們律所墻上掛著的繼承案件示意圖就像張蜘蛛網,每個被排除在外的案例背后都有相似的教訓:要么是沒搞清法定繼承和遺贈的區別,要么是沒注意受贈主體的"保質期",再不就是把組織資質想當然。
要避免這些坑,關鍵得記住三條金律
法定繼承人別往遺贈名單里塞;受贈對象必須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活人或有資質的組織;所有約定都要經得起《民法典》這把尺子的丈量。
下次您要是琢磨著把財產留給特別的人,不妨先找個專業律師幫您把把關。畢竟遺囑不是過家家,咱們既要成全心意,也得守住法律邊界不是?就像老話說的,"情義千斤,不如法律四兩",可別讓一番好意最后落得竹籃打水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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