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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節剛過完,我們律所就接待了這么一樁案子。住在通州梨園的徐大媽拿著兩份文件愁眉苦臉:一份是五年前和社區養老中心簽的遺贈扶養協議,另一份是兩個月前在兒子勸說下立的公證遺囑。兩份文件都寫著要把名下唯一的房子留給不同對象,這不,剛入院治療就碰上了執行難題。
您可能要問了,這白紙黑字的遺囑不是最能代表老人意愿嗎?但現實中這類"協議在前遺囑在后"的糾紛,在法律上有個鐵打的規矩——協議永遠壓遺囑一頭。這背后的門道,且聽我給您掰扯明白。
咱們先嘮嘮這遺贈扶養協議的特殊性。這可不是普通的合同,更像是個"養老連環鎖"。比如家住萬達廣場對面的王老先生,去年和鄰居小李簽了個協議:小李負責每天送飯打掃,等老王百年之后房子歸他。這協議就像雙向奔赴的承諾——既要養老送終,又涉及財產交割,天然帶著權利義務的鎖鏈。
相比之下,遺囑更像是"單程票"。您看宋莊那位張奶奶,去年一氣之下把存款全留給孫子,這完全是她個人的任性決定,不需要和任何人商量。這種單方面的財產處置,法律上叫做"單方法律行為"。
當這兩份文件撞車時,法院判起來可有講究。去年朝陽法院審過這么個典型案例:劉大爺先是和社區簽了遺贈協議,后來受女兒鼓動又立遺囑把房產留給外孫。結果法官判決時直接引用《民法典》1158條,認定協議優先。道理很簡單——協議是雙方付出換來的承諾,哪能說改就改?
這種法律傾向背后藏著大智慧。您想想,現在北京城空巢老人這么多,要是扶養人盡心照顧好幾年,最后遺產被一紙新遺囑轉走,誰還愿意做這吃力不討好的事?法律這么安排,就是要給善良的扶養人吃顆定心丸。
不過這里頭也有門道。通州法院去年碰到過一樁蹊蹺案
李老頭先簽協議把房子給護工,后來在神志不清時被侄子哄著立了遺囑。好在法官火眼金睛,發現立遺囑時老人已患阿爾茨海默癥,這才保住協議的效力。所以說,協議雖強,也得看簽的時候是不是兩廂情愿。
作為執業律師,我常跟當事人打比方:遺贈協議就像合伙開公司,雙方都要往里頭注資;遺囑更像是開個人支票,想填誰就填誰。但法律這桿秤,永遠偏向踏踏實實履約的一方。下回要是遇上類似問題,您可得記牢這個理兒——白紙黑字的協議,可比臨時的遺囑腰桿硬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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