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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爺把唯一住房送給照顧自己六年的保姆王阿姨,可親兒子拿著遺囑要求繼承,這事兒該咋判?"社區調解室里,劉大媽拍著桌子替王阿姨鳴不平。這類遺產糾紛背后,藏著《民法典》1158條的關鍵抉擇——當遺贈遇上遺贈扶養協議,究竟哪個說了算?
一紙協議勝過千金承諾
遺贈就像老人臨終前寫下的"心愿單",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哪怕受贈人和自己素昧平生都可生效。但遺贈扶養協議可不是普通的"單相思",而是白紙黑字的雙向約定:受助人承諾供養照料,扶養人則用身后財產作為"謝禮"。這種"你給我養老,我給你房本"的互惠模式,在法律上被視作雙務合同,天然具有優先效力。
好比隔壁李奶奶的故事
獨居老人去年突發中風,遠房侄子小周主動搬來照料起居。兩人簽了扶養協議并公證,約定由小周負責養老送終,李奶奶將存款和房產留給對方。半年后李奶奶的外甥女手持遺贈公證書主張繼承權,法院最終判決協議效力優先——畢竟小周實實在在履行了照料義務,這種持續性付出比單純的財產贈予更值得保護。
法律天平為何傾斜?
從立法本意看,這種優先性體現了三重考量
扶養協議具有人身屬性,需要受助人長期付出情感勞動;協議雙方存在對等契約關系,不同于遺贈的單方施予;更重要的是,它有效解決了"空巢老人"的實際養老難題。就像社區調解員老陳常說的
"簽了協議相當于給老人買了份'養老保險',照料者心里有底才肯真心付出。"
司法實踐中還藏著個"潛規則"
如果遺贈財產與扶養協議標的物重合,即便遺贈在后成立,也會被判無效。去年東城區法院的典型案例就是明證——王大爺在簽訂房屋扶養協議兩年后又將該房遺贈給棋友,最終房子的主人依然是履行了照料義務的協議相對方。
人情冷暖中的法律溫度
這種制度設計背后,折射出法律對現實生活的深切關懷。數據顯示,我國60歲以上老人中24%處于獨居狀態,遺贈扶養協議正成為越來越多"銀發族"的養老新選擇。它既避免了"久病床前無孝子"的倫理困境,又為陌生人之間的善意搭建了制度保障。
說到底,這份優先權不是冷冰冰的法條較量,而是法律對人間溫情的守護。就像那位堅持十年照顧孤寡老人的快遞小哥最終獲得房產的故事,法院判決書里那句"持續性照料行為比血緣關系更體現權利義務對等"的說理,既捍衛了契約精神,更溫暖了世道人心。
當我們在遺囑和協議間糾結時,不妨記住:法律的天平永遠傾向那些用行動兌現承諾的人。畢竟,再貴重的遺產也比不上病榻前的一杯溫水,再華麗的遺囑也抵不過歲月長久的真心相伴。這或許就是民法典留給當代社會最溫暖的啟示——讓善意不被辜負,讓付出終得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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