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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張頭又去公證處鬧公證遺囑了,你說這事兒咱要不要攔著?"小區茶室里幾位老街坊的閑談引起了我的注意。作為專注婚姻家事領域的律師,我發現很多子女對父母的遺囑公證存在著認知誤區——總以為父母處置財產必須經過子女首肯。其實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公證遺囑完全屬于父母的自主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1139條明確規定,遺囑公證是立遺囑人向公證機構進行的單方法律行為。這就好比一位畫家在畫布上潑墨揮毫,最終作品的呈現完全取決于創作者的個人意志。法律賦予每位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完整的遺囑自由,無需征得繼承人同意即可完成公證遺囑。
我曾處理過一起典型案例。七旬老人王阿姨想把名下房產留給照顧自己多年的侄女,但三個親生子女堅決反對。在公證處現場,子女們輪番上演"苦情戲碼",甚至以斷絕往來相要挾。最終公證員仍依法為王阿姨辦理了公證手續,因為法律看重的是立遺囑時的真實意愿,而非繼承人的主觀期待。
這枚硬幣也有另一面。如果公證遺囑完全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繼承人的必要份額,法律會啟動"特留份"保護機制。就像李大爺的案例,他在遺囑中將全部財產捐贈給慈善機構,但因幼子患有重度殘疾,法院最終判決必須保留必要的生活保障份額。這種制度設計既尊重遺囑自由,又堅守了人倫底線。
現實中常遇到子女拿著公證遺囑來事務所質疑
"這份遺囑沒經過我們簽字怎么就有效?"此時我會拿出民法典逐條解釋
遺囑公證的關鍵在于立遺囑人親自到場、意識清醒、表達真實意愿三個要素,繼承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根本不在法定要件之列。好比作家完成小說不需要讀者審核,父母安排身后事也不必子女蓋戳認可。
站在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我始終建議老年朋友:在思維清晰時盡早做好財產規劃,公證遺囑既能避免身后糾紛,更是對子女的終極關愛。就像精心打包的傳家寶箱,用法律封條鎖定自己的心意,既是對人生謝幕的優雅定格,也是對家族傳承的智慧安排。當親情邂逅法律,我們既要捍衛父母的處分權,也要引導子女正確看待遺產繼承——畢竟,比財產更珍貴的,是血脈相連的羈絆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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