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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咱們談及財產流轉時,常有朋友把"遺贈"當作普通贈與看待。這種認知誤區就像誤把冰雕當玉器,乍看相似實則本質迥異。在這曲跨越生死的法律圓舞曲中,兩者雖共享贈予本質,卻在規則譜系里踏著截然不同的舞步。
1、先說這遺贈,真真是個需要跨越陰陽界的特殊約定
《民法典》第1133條白紙黑字寫著,遺贈就像立遺囑人甩出的"時空漂流瓶",非得等到遺囑人身故那一刻,藏在瓶中的財產承諾才會漂到繼承人手里。咱們鄰居王大爺就吃過這個虧,生前把房子口頭許諾給照顧他的護士小姑娘,結果人走后法定繼承人根本不認賬——這就是典型的把遺贈當普通贈與鬧出的烏龍。
2、反觀普通贈與,那可是活人間的即時互動
就像小兩口熱戀時互贈禮物,只要雙方腦袋清醒(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手拉手簽個字畫個押,財產歸屬即刻生效。記得去年社區里的網紅奶茶店轉讓嗎?李老板當場簽協議把設備贈給徒弟,第二天徒弟就開門營業,這效率遺贈可羨慕不來。
3、要說這兩者的法律性格差異,活脫脫就像龜兔賽跑
遺贈必須嚴格遵守《繼承法》的龜速規則:受贈人要在兩個月內明確表態接受,否則視為放棄。而普通贈與在《合同法》里就像靈活的兔子,既能隨時撤銷(除特殊情況),還能附加條件——就像張教授贈房給女兒時約定"必須每月回家吃飯三次"。
4、權利實現路徑更是云泥之別
遺贈受益人得像考古學家似的,得先捧著遺囑穿越遺產清算的迷霧,等所有法定繼承人都領完應得份額,才能去撿拾剩下的"寶藏碎片"。普通贈與就痛快多了,就像快遞送貨上門,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簽收即擁有。
不過有意思的是,這兩兄弟在稅務大廳倒是殊途同歸。無論是跨越生死的遺贈還是即時生效的贈與,接收方都逃不掉個人所得稅的法眼。但聰明人總能在合規框架下找到最優解,就像去年爆火的"生前分期贈與"模式,既規避了繼承糾紛,又降低了稅務負擔。
站在法律天平前掂量,咱們得明白:遺贈是死神的禮物,需要遵循身后事的規矩;贈與是人間的溫情,講究的是現世安穩。下次遇到親戚說要"提前遺贈"房產時,可得提醒他們——這事兒在法律詞典里,壓根兒就不存在。要么老老實實走贈與流程,要么端正態度寫遺囑,別等到百年之后,讓受贈人捧著無效文書空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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